当事人行使探望权被阻止的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1、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。
2、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。
3、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,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,去法院申请执行,实现看望子女的请求。
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子女的抚养权,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子女,相反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。
【法律依据】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